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将有权用约的无船承运人作为提单上的发货人,将许多不同的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作为收货人的情况,国内一些从业人员不以为然,认为这是正常合并出运货物的行为,不必过分苛求,FMC目前关于合并出运货物的管理规定不很明确。
合并出运货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船承运人将货物合并后,以一个或一个以上无船承运人的名义,通过船公司出运的行为,这一行为又分为“承运人-承运人”与“托运人-承运人”两个类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船承运人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加拿大海运建立“承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而“托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则无须签订协议,只要接受货物的无船承运人向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签发了自己的提单,即被视为建立了这一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
对于合并出运货物的行为FMC要求无船承运人在运价本中作出如下说明:。
(1)如无船承运人不通过合并的方式出运货物,需在运价本中说明。
(2)如与其他无船承运人建立了“承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需在运价本中说明所签协议的存在。
(3)如无船承运人之间就“托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作出安排,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需在运价中国到加拿大海运本中就这一行为作出说明,同时说明承担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责任。
除此之外,FMC还规定:如一个无船承运人通过另一个无船承运人以合并的方式出运货物,不论是“承运人-承运人”或“托运人-承运人”类型,均需在每一份提单的正面,以清楚和易于辨认的方式,标明另一无船承运人的名称,说明该票货物通过另一无船承运人以合并的方式出运。
什么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对进出口商品执行检验把关和对收货,用货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和储运单位,以及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中国到多伦多海运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出口商品质量和防止次劣商品进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和储运单位,以及指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对其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抽查检验。
2.对其检验组织机构,检验人员和设备,检验制度,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3.对其他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有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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